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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华人富二代涉嫌雇凶杀人脱罪谈起

发表于 : 2020-11-04 13:34
寂默心流
  三年前一个美国华人富二代(女,注:特意注明不是歧视妇女,而是在美国有男友的人不见得就一定是女人,呵呵)涉嫌伙同现男友爆头杀害了前男友,被抓后缴纳了价值合5亿圆人民币的保释金后获得保释,最近被陪审团裁定无罪,当庭释放了。这事又引起了轩然大波,上一次搞得这么轰动应该是十几年前的辛普森杀妻案了吧。

  我们中国人自古有嫉恶如仇的国民性,对这种涉嫌放走坏人的事情特别不能理解。而且判定一个嫌疑人是不是有罪,不是由有深厚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说了算,而是由12个被随机选出来的老百姓说了算,这也让崇拜青天大老爷的吾国吾民不理解。

  但是,美国和英国把12人陪审团制度坚持几百年直到现在,那肯定还是有它的合理性的,我认为有:

  1、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收买或胁迫几个警察或一个法官相对容易,而要收买12个随机抽出的老百姓难,而且在重大案件审理中这些人一旦被选中当陪审团是要被隔离的,上街都要有法警跟随的,电视报纸都不准看,真不太好直接下手或间接影响。

  2、陪审团正因为来自民间,所以就更接地气,更能反映民情和公序良俗,能够更好地兼顾法制、道德和人情。比如,一个男孩被教练性侵了,他父亲提枪就把人渣打死在车上。这事按我们的大陆法体系,那就是法官翻书抠条款,故意杀人没跑的,最多考虑激情犯罪、自首情节和一些民愤,这位父亲坐10年大牢肯定少不了。而在英美法体系,12人陪审团就可能达成一致,认定这位父亲无罪,从而当庭释放,这事就真实发生过。请问我们这些天天讲法制的人真的就希望这位父亲至少坐10年牢吗?

  3、一个案件就要24人当陪审团,12个正式,12个候补,美国一年有那么多的案子要审,一年下来就会有上百万的国民认真地听取了控辩双方的当庭激战,这种真刀真枪的参与效果是我们学文件似的普法所无法比拟的。

  4、过去陪审团要判定有罪或无罪是需要一致通过的,也即12人认为有罪,那就有罪;12人认定无罪,那就无罪,当庭释放。达不成一致就继续研究案情,继续讨论,实在达不成一致就换12人当陪审团继续讨论。这个效率确实比较低。想想我们只要有12人要找个地方团建,或者吃顿饭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会有人要退出,何况是冒着判人死刑或错放坏人的巨大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的风险达成一致呢。如果再出一两个逆反心理严重的家伙,杠精,那更就没完没了了。所以现在美国各州基本都实行了绝对多数制度,比如可能判死刑的案件允许一票不同意见,也即11人认定有罪就有罪,11人认定无罪就放人。民事案件简单多数就行,7比5就通过。

  这样确实就存在放走一些铁证如山的罪犯的可能,并且也确实在一再发生着。但欧美人坚持的是“宁可错放一千,也不冤枉一人”的原则,这样确实会放走坏人,却保护了占对数的好人,让他们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只要当好人就不会被冤枉,这是鼓励大家做好人的正能量,是和道德建设的推动方向一致的。那会不会起到鼓励民众犯罪的副作用呢,我想应该是不太会的,因为陪审团也不是次次都傻,犯罪的人也只有极少数人请得起天价的律师梦之队,所以大多人心里应该有数。相反,“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人”的搞法就会弄得人人自危,虽然能起到震慑极少数的坏人的作用,却陪绑了一大票的好人,败坏了法律的公正形象,得不偿失。

  另外,虽然当年关注辛普森案的几乎所有人都相信这龟孙杀人了,但人家请得起律师天团,能靠搅混水说服了陪审团脱罪,这很无奈,但也够敞亮,没有太嚣张的暗箱操作。而且诡辩就是诡辩,民众和法官们也不是真傻,辛普森虽然赢了刑事案件,但却毫无悬念地输掉了民事案件,赔得底儿掉,从此穷愁潦倒。这叫死罪可去,活罪不免。

  所以,没有绝对完美的司法体制,我们需要互相学习。比如我们过去实行的是“有罪推断”,公安刚抓人新闻就报道抓住罪犯几人云云,被抓的人那就是有罪了,他需要老实交代地为自己罗列证据,为自己脱罪,这对于身陷囹圄的人来说谈何容易!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而后来我们学习了英美的“无罪推断”原则,不是被抓的人必须找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他们是天然无罪的,而是公安机关需要找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被抓的人有罪,于是电视就开始报道抓获犯罪嫌疑人云云了。呵呵。